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2023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48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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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市路南新永强晟五金经销处 | |
注册号 | 92130202MA0883BKX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茜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伪造产品产地的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1900元; 2、没收伪造产品产地的外墙涂料2桶; 3、处罚款5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5月 26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3〕48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新永强晟五金经销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0883BKX2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茜
身份证号码:***
2023年5月12日,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唐山市路南区***的唐山市路南新永强晟五金经销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伪造产品产地的外墙涂料。涉案商品已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详见财务清单)。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8月20日从***购进立邦涂料,进货价为200元/桶,17L/桶,购进86桶,购进后自行在其经营场所地下室分装成5L/桶,共计分装291桶,销售价为100/桶,货值金额29100元。至查获时止,共计售出289桶,销售金额为28900元,剩余2桶暂未售出,获利11900元。当事人所销售的外墙涂料外包装为空白箱体,箱体上张贴合格证,品名:外墙涂料 白,批号:202208148,净重:5L,日期2022年8月22日,公司:永强晟五金经销处,地址:国际五金城303-28号。电话:13803314602。当事人购进立邦涂料自行分装其产品后销售属于销售伪造产品产地的外墙涂料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伪造产品产地的外墙涂料的事实。
2、2023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所拍摄的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涉嫌销售伪造产品产地的外墙涂料的库存情况。
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经营账目证明了当事人涉嫌销售伪造产品产地的外墙涂料的货物来源、自行伪造产品产地及违法所得的相关情况。
商品照片、包装证明了当事人涉嫌销售伪造产品产地的外墙涂料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立邦涂料相关资质证明了当事人所分装的产品为合格产品。
8、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王茜为自然人的身份。
9、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涉嫌销售伪造产品产地的外墙涂料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23年5月25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没有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
当事人涉嫌销售伪造产品产地的外墙涂料经营活动影响范围较小,并在事后已经停止经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市场监督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建议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900元;
2、没收伪造产品产地的外墙涂料2桶;
3、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