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 2023-06-07 15:50:11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路南市监处罚〔2023〕5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河北康普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30202MA0D12J78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3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6月5日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353

当事人:河北康普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河北康普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202MA0D12J78Y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诚安逸品花园115楼1单元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冬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当事人自2023年5月开始在其网站 “首页--产品中心详情--商品详情”栏目中(网址:http://www.kpxylqx.cn/custom_detail/1603206149388857360.html)宣称“优利特 尿液分析仪 URIT-330,专利技术—试纸条专利技术,有效地降低外部因素干扰,提高检测精度,保证测试测试结果准确性”内容,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2023年5月15日被我局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2、 “全国12315平台”第1130202002023050825580793号《举报单》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3、河北康普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委托书》及代理人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曹**代理人的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涉及专利产品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事实。

5、《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涉及专利产品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具体情况。

6、河北康普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网站上网页内容图片证明了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涉及专利产品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事实。

7、《专利证书》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网站上广告宣传的商品已取得专利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涉及专利产品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在2023年5月25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到2023年6月5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互联网网站的商品广告宣传中涉及专利产品,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故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处罚项中“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问题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