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2023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6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 市监 处罚 〔 2023 〕 47 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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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南湖紫天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9113020230050966428C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彪 |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农药超标蔬菜 | ||
行政处罚内容 | 免于处罚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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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6月8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不罚〔2023〕68号
当事人:张彪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30050966428C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彪
身份证号码:****
2023年4月26日,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唐山南湖紫天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圆茄子进行抽检。
2023年5月22日谱尼测试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签发唐山南湖紫天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单项判定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5月23日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AAD505005AAF60F8600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称不要求复检。
经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4日在唐山小哥俩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了12斤圆茄子,2.8元/斤购进,索要了商家的经营资质及进货票据。
2023年4月26日谱尼测试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圆茄子抽检数量为3.2KG,备样数量为1.5KG,当事人称:剩余1.3KG因数量太少,没有使用,放腐烂后扔掉了,直至检测结果送到时备样的圆茄子也已经腐烂,将备样的1.5KG圆茄子也扔掉了。未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4月26日,谱尼测试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唐山南湖紫天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圆茄子抽检单,证明当事人圆茄子抽检数量和抽检时间的事实。。
2、2023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笔录,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唐山南湖紫天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No:AAD505005AAF60F8600)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经营圆茄子农药残留超标的违法事实。
3、2023年5月23日对唐山南湖紫天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彪)询问笔录,张彪提供的供应商经营资质和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相关票据和采购登记台账,证明当事人经营圆茄子的购进来源和购进数量的事实。
4、唐山南湖紫天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取得了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合法身份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经营使用圆茄子检验项目不合格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23年5月29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23年6月6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使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圆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使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圆茄子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使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圆茄子的行为,影响范围较小,且并未使用该批圆茄子,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建议依法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购进该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购进票据并如实的登记了食品原料购进台账,在购进时不知道所购进的圆茄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