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北分局2023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9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3〕9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唐山市路南禾迪食品商店 |
注册号 | 92130202MACE5LMR7A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未标注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1、处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2.16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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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6月26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3〕93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禾迪食品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市路南禾迪食品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唐古路西侧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唐古路西侧商业楼
2023年4月13日,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余市监网监案移【2023】16883号),当事人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涉嫌销售德国原装Bad Hellbrunner海乐泉健康花草茶无中文标识。2023年4月14日,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销售的德国原装Bad Hellbrunner海乐泉健康花草茶,由于该进口预包装食品已全部售完,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标注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至2023年6月14日对此案进行调查取证,此案事实已查清。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9月20日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偶遇小咪咕”店铺销售德国原装Bad Hellbrunner海乐泉健康花草茶,该进口食品由当事人德国的朋友从德国超市或购物中心采购,之后由该朋友邮寄至国内当事人处,然后由当事人在国内发货销售。当事人共购进8盒原装Bad Hellbrunner海乐泉健康花草茶,每盒以1.15欧元(合计人民币8.28元)购进,以每盒人民币19.8元在淘宝店铺进行销售。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总计为158.4元,违法所得92.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标注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场所和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调查笔录,证当事人经营未标注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数量,货值金额总计为158.4元。。
3、进货单,证明当事人进货数量。
4、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5、《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主体资格。
6、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余市监网监案移【2023】16883号及附件,证明当事人销售未标注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于2023年6月14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标注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属于经营未标注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数额较小,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等情节。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故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轻处罚适用情形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2.1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