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3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3年7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3〕4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 市监 处罚 〔 2023 〕 47 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唐山市路南腾百路五金机电经销处经营者张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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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130101MAC87MPY1F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处罚款3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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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7月3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路南 市监 处罚 〔 2023 〕 47 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腾百路五金机电经销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1MAC87MPY1F
经营场所:路南区复兴路6号冀东旧货市场沿街6-4-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乙
身份证件号码:130528********007X
2023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工业品、消费品质量安全责任专项检查”工作中,对当事人位于“复兴路冀东旧货市场沿街6-4-1号”的门市进行检查,发现其门市内正在组装电气控制板,现场不能出示营业执照。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3月开始,马某某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前提下,利用当事人位于“复兴路冀东旧货市场沿街6-4-1号”的门市前半部空闲区域进行组装电气控制板加工业务。我局执法人员在“工业品、消费品质量安全责任专项检查”工作中予以查获,对马某某无照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当事人在明知他人无照经营的前提下,为其进行电气控制板的加工业务提供了经营场所。至我局查获时止,收取场地租金2000元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对马某某制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实了马某某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无照进行电气控制板的加工业务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对当事人为他人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基本违法事实、数量、金额等在卷佐证。
3、《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反映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主体资格。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于 2023年6月23日告知了当事人。截止法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明知他人无营业执照的前提下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关于“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规定所述行为,构成了为无照经营提供条件的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关于“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不具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所列举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以中间额度予以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2、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等交到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 (户名: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5608059001888;开户行:建行唐山复兴路支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