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2023年8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89号

发布时间: 2023-08-03 15:52:3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路南市监处罚〔2023〕89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唐山鑫朋联宜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30202MA0A2M859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张瑜宸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12元;

2、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222

3、处罚款3888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8月3日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3〕89

当事人:唐山鑫朋联宜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MA0A2M859G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瑜宸

身份证号码:***

2023524日,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唐山鑫朋联宜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张瑜宸)销售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进行抽检。

2023年6月27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发唐山鑫朋联宜商贸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单项判定规格尺寸和允许偏差项目不符合GB/T 10801.2-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7月12日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报告编号:TXZJ/QJ20230526155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称不要求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3520日在唐山市丰南区春良节能制版厂购进了225块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进货价格为7.6元/块,销售价格为8.64元/块,货值金额为1944元。至查获时止,共计售出3块,销售金额为25.92元,剩余222块暂未售出,获利3.12元。

涉案商品已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详见财务清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52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笔录、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唐山鑫朋联宜商贸有限公司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抽检单,证明当事人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抽检数量和抽检时间的事实。

2、2023年7月12日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唐山鑫朋联宜商贸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TXZJ/QJ20230526155)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的违法事实。

2023年7月12日对唐山鑫朋联宜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张瑜宸)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的购进来源和购进数量的事实。

唐山鑫朋联宜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取得了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合法身份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7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23728,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没有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的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处罚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产品质量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建议依法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12元;

2、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222

3、处罚款3888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