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3年8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3〕86号

发布时间: 2023-08-08 15:48:35

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38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38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路南市监处罚〔2023〕86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唐山市路南新万锦源纺织品商行

注册号

92130202MA09767Q7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张**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销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棉褥59条、棉被1床;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处罚款38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8 8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路南 市监  处罚〔 2023  86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新万锦源纺织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09767Q7W 

经营场所:路南区解放路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件号码:130324********091X

2023年6月14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工业产品(纺织品)监督检验抽查专项整顿活动,对当事人经营的生活用棉被进行了抽样检验7月3日,获悉其不符合GB18383-2007国家标准的结果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了对当事人其他经营产品的抽样。7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NO.(2023)JD-0088 号《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可以在7月28日前申请复检。2023年7月28日,我局收到NO.(2023)W-0137 号《检验报告》,反映当事人经营的生活用棉褥同样不符合GB18383-2007国家标准当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当事人以现金交易的方式,从上门送货商的手中购进原料(面料和填充物),加工成规格为150cm*210cm的棉被23床、规格为90cm*200cm的棉褥60,购入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及进货票据。涉案产品无价格标签,据当事人陈述,该批棉被的成本价格为25/棉褥的成本价格为20/条。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棉褥尚未销售棉被以35元的价格销售20床,获利200元,为违法所得。该价格基本与市场平均价格持平,经核算,该批棉被、棉褥的货值金额为1975剩余棉被1床(抽样2床)、棉褥59条(抽样1条)被我局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以及由当事人之子为代理人的情况

 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决定书》1份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的事实;

 四、《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当事人经营情况的事实;

 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成本、库存、销售情况等事实。

六、NO.(2023)JD-0088 号和NO.(2023)W-0137 号《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被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于 2023年729日告知了当事人。截止法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

本局认为,当事人加工经营不符合GB18383-2007国家标准生活用被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虽然能积极配合调查,但未达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所列举的从轻行政处罚条件,故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间额度处罚项的规定,决定依照一般情形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棉褥59条、棉被1床;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处罚款38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