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2023年8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67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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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联诺易拓会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91130200MA08WFPL0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国亮 |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5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8月10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3〕67号
当事人:唐山联诺易拓会展有限公司(李国亮)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联诺易拓会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MA08WFPL05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南湖会展中心A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亮 身份证件号码:******
接“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称坐落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南湖会展中心A2-8号的唐山联诺易拓会展有限公司经营的商品未明码标价的情况,2023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烤肠、饮料、方便面、面包”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信息,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立即改正。经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核实,上述未明码标价的商品是在2023年2月1日开始对外销售,付款方式采用扫店内二维码付款,付款记录只显示金额,不显示品种,具体哪个付款记录是上述商品,当事人自己也分不清,无法计算这期间售出商品数量及获利多少,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李国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2.《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
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3.现场照片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的商品
种类。
4.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事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及销
售未明码标价的商品种类。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涉嫌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于2023年7月28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3年8月5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
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