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北分局2023年9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97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3〕9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市路南梵润男装店 | |
注册号 | 92130202MA7N4FM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 |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标侵权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裤子16件; 2、处1000元罚款。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9月5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 2023 〕97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梵润男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市路南梵润男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02MA7N4FM3**
住所(住址):路南区复兴路207号(驿家365酒店一楼底商南数第2、3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路南区复兴路207号(驿家365酒店一楼底商南数第2、3间)
2023年6月19日,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反映坐落在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207号(驿家365酒店一楼底商南数第2、3间)的梵润男装店正在销售的裤子是侵权产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根据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铺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正在销售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裤子16件。经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非其本公司生产的产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进行了拍摄取证,同时对涉嫌商标侵权的16件的裤子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路南市监强制【2023】27号)。当日经报主管局长批准,以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5月份当事人在广州十三行江栏路,以每件45元购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裤子共19件。自进货之日起,当事人在其店内以每件75元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裤子。至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3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裤子,剩余16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裤子已被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9日现场检查时当场扣押。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供货商资质和进销货票据账册等材料。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为1425元。
“始祖鸟”等系列商标是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是“始祖鸟”文字及图形标识的商标持有人,拥有国际分类25,注册号11662143、11662146等有效的商标注册手续。经其授权委托的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认定当事人销售的16件带有其注册商标的服装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情况及违法经营额;
3、《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石家庄恒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诉书、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授权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授权石家庄恒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石家庄恒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授权赵巩硕的授权委托书、打假工作人员赵巩硕身份证复印件、被侵权商标(注册号:第11662143号)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是上述商标的所有权人并具备协助此次调查的权力;
5、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服装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6、销售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于2023年8月25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3年9月5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购进数量较少,社会危害不大。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故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从轻处罚适用情形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裤子16件;
2、处1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9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