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友谊分局2023年9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1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3〕10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王后雄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91130202MA083NB2X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翠华 |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5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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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3〕105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区王后雄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市路南区王后雄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202MA083NB2X6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友谊南路友谊天地269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当事人于2023年8月11日在“唐山王后雄教育中心”微信公众号上(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Awv-JaXFAR5mmr5200yNbA)发布对其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和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证明的广告。内容为:“2024年王后雄教育河北高职单招集训开课啦!2023年参加单招培训的考生,升学率延续往年成绩,依旧是100%,其中92%的同学考入公办院校!这傲人的成绩,得益于一支责任心极强的教学团队、管理团队;签协议,保证百分百上大学”和“2023年王后雄教育单招录取榜(附录取榜)”。2023年9月8日被我局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质。
2、 《河北省互联网广告检测平台》第3376996号违法广告案件线索图片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3、唐山市路南区王后雄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证明书》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代理人的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涉及对其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证明的事实。
5、《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涉及对其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证明的具体情况。
6、唐山市路南区王后雄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唐山王后雄教育中心”微信公众号上的内容打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涉及对其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证明的事实。
7、《电子数据固证文书》(编号:00120230901101152054)证明了本案电子证据的基本情况、取证依据及方法、取证设备及环境、固定证据过程的事实。
8、山东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电子数据保全证书》证明了本案电子证据保全的事实。
9、《合同书》证明了唐山市路南区王后雄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委托第三空间(唐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发布微信公众号广告的事实。
10、**《手机微信转账截屏》证明了唐山市路南区王后雄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给第三空间(唐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转账广告费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在广告中对其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和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证明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在2023年9月19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到2023年9月27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涉及对其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关于“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广告中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和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证明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应当从中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