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3年10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3〕73号

发布时间: 2023-10-12 15:33:58

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310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37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路南市监处罚〔2023〕73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唐山市路南勇达防水材料经销处

注册号

92130202MACC4D7J7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4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0 12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路南 市监  处罚〔 2023  73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勇达防水材料经销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CC4D7J74  

经营场所:路南区复兴7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412702********3630

2023年8月10日,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3年河北省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的检验抽查专项活动中,对当事人经营的“弹性体(SBS)改性沥青防水材料”进行了抽样检验9月21日,收到SY202313001号《检验检测报告》,反映产品质量不符合GB18242-2008国家标准,当日送达并告知其可以在15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不要求复检报区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8月初当事人以现金交易的方式,从上门推销业务员手中购进规格型号为I-PY-PE-PE-4,标称“秦皇岛市吉百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弹性体(SBS)改性沥青防水材料”30卷,购入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及进货票据。涉案产品无价格标签,据当事人陈述,该批卷材进价为每卷130元。当事人陈述的产品进货价符合市场平均价,予以采纳。截止收到SY202313001号《检验检测报告》时止,剩余卷材被用于当事人自行承接的防水施工中,因属于自用,并未加价,无违法所得,确定货值金额为3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三、《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当事人经营上述卷材的事实;

四、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成本销售(使用)情况等事实

五、SY202313001号《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弹性体(SBS)改性沥青防水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于 2023年922日告知了当事人。截止法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18242-2008国家标准的“弹性体(SBS)改性沥青防水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项关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三)项关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