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北分局2023年10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113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3〕11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市路南国龙文体用品商行 | |
注册号 | 92130202MA09L9N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温** | ||
违法行为类型 | 质量违法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国旗6面; 2、处1000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27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3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 2023 〕113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国龙文体用品商行(经营者温**)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唐山市路南国龙文体用品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202MA09L9N1**
住所(住址): 唐山市路南区荷花坑市场商业楼F座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温**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唐山市路南区荷花坑市场商业楼F座11号
2023年7月28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唐山市路南区荷花坑市场商业楼F座11号的唐山市路南国龙文体用品商行销售的纳米防水国旗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9月21日,我局接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三份检验报告(编号:GY202306376、GY202306380、GY202305917),显示抽检的3号、4号、5号国旗不符合国家标准(GB12982-2004)。根据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商户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剩有备检的6面国旗外,其他国旗均已销售。现场实施了行政强制扣押(路南市监强制【2023】31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国旗,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至2023年9月28日对此案进行调查取证,此案事实已查清。
2022年10月份当事人在石家庄市藁城区万达旗帜有限公司共购进3号国旗、4号国旗和5号国旗各20面,进价分别为3号国旗20元/面,4号国旗10元/面,5号国旗5元/面,销售价分别为3号国旗25元/面,4号国旗15元/面,5号国旗10元/面。2023年9月21日,我局接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三份检验报告(编号:GY202306376、GY202306380、GY202305917),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止,共销售3号国旗18面、4号国旗18面和5号国旗18面,其中备检的3号国旗2面、4号国旗2面、5号国旗2面未售出,货值金额共1000元,违法所得2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的情况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国旗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国旗的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以及获利等情况。
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5、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三份、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三份,证明抽样检查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6、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三份检验报告(编号:GY202306376、GY202306380、GY202305917),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国旗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国旗的经营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2023年9月28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3年10月13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取证等情节,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故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从轻处罚适用情形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国旗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国旗的经营行为应受到没收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国旗,处违法销售国旗(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国旗)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国旗6面;
2、处1000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27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0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