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北分局2023年10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112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3〕11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市路南韩丽食品商店 | |
注册号 | 92130202MA08AXN***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韩* |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标侵权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火鸡面1185袋; 3、处20000元罚款。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 2023 〕112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韩丽食品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市路南韩丽食品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02MA08AXN***
住所(住址):路南区荷花坑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路南区荷花坑市场***
2023年9月21日,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三养商标代理人举报,反映坐落在唐山市路南区荷花坑市场A座26号(文北)的韩丽食品商店正在销售标有三养商标的火鸡面是侵权商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铺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印有三养商标的火鸡面,共计29箱零五包(共1185袋)。经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鉴定非其本公司生产的产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进行了拍摄取证,同时对涉嫌商标侵权的1185袋标有三养商标的火鸡面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路南市监强制【2023】29号)。当日经报主管局长批准,以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9月份当事人经业务员推销,以每箱185元(每袋4.625元)的价格购进标有三养商标的火鸡面共32箱(合计1280袋)。自进货之日起,当事人在其店内以每箱195元(每袋4.875元)销售标有三养商标的火鸡面。至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2箱零1包(合计95袋)标有三养商标的火鸡面,剩余1185袋标有三养商标的火鸡面已被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1日现场检查时当场扣押。当事人除提供一张进货收据单外,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其他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为6240元。
三养商标是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三养食品株式会社是三养商标文字及图形标识的商标持有人,拥有国际分类30,注册号27595690有效的商标注册手续。经其授权委托的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鉴定,认定当事人销售的1280袋带有三养商标的火鸡面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情况及违法经营额。
3、《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当事人提供的进销货收据单,证明当事人销售标有火鸡面的进销价及数量。
5、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石家庄曙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养食品株式会社授权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授权石家庄曙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石家庄曙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介绍张士伟办理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事宜的介绍信、打假工作人员张**身份证复印件、三养商标(注册号:第27595690号)商标注册证,证明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是上述商标的所有权人并具备协助此次调查的权力。
6、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火鸡面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7、销售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于2023年10月17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3年10月24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证明”的规定,属于未履行食品经营者的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故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轻处罚适用情形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火鸡面1185袋;
3、处2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1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