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友谊分局2023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157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3〕15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唐山市路南珂瑜孕婴用品商店 |
注册号 | 92130202MA0A33E26Q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明码标价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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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3〕157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唐山市路南***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西电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唐山市路南区西电路11号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松达”牌婴儿山茶油乳未明码标价。2023年 11月27日,被我局查获。至查获时止,共获利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店内货架上销售的“松达”牌婴儿山茶油乳商品没有明码标价。
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5、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没有明码标价的化妆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销售“松达”牌婴儿山茶油乳化妆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在2023年11月28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到2023年12月6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无具体自由裁量事项。
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