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3年12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3〕161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3〕16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市路南婀娜服装店 | |
注册号 | 92130202MA0FDX7M6T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商标侵权服装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商标侵权服装; 2、处罚款22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 23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 市监 处罚 [2023] 161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婀娜服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 92130202MA0FDX7M6T
经营范围:针织品、纺织品、服装批发、零售。
经营场所:路南区小山批发市场东门西侧高间
经营者:吴*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3年11月28日,我局在对当事人位于“路南区小山批发市场东门西侧高间”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带有“FENDI”“CELINE”标识标签的标识标签外套各1件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经“FENDI”“CELINE”商标中国境内代理人“路威酩轩(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远程鉴别,并非其授权人生产。当日,经我局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2月14日,我局收到了“路威酩轩(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授权“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相关证件和《鉴别证明》。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以现金结算方式在“北京东贸服装批发市场”某摊位处购进带有“FENDI”“CELINE”标识标签的标识标签外套各1件,在其店铺内分别以1600元和600元价格标价销售(可议价)。购进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及进货票据。至我局查获时止,没有售出,被我局依法扣押。上述产品来源、数量、价格由当事人陈述获知,认定其非法经营额2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服装带有“FENDI”“CELINE”标识标签以及现场扣押涉嫌物品等事实;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反映了当事人商品来源、数量等。
3、“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件,开具的《鉴定证明》证明上述商品为商标侵权商品。
4、《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据提取单》等证实了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事实。
5、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反映了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反映了其经营资质。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在2023年12月18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法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
“FENDI”“CELINE”两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服装类),当事人销售的服装带有“FENDI”“CELINE”标识标签,和上述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经两商标中国境内代理人“路威酩轩(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别,并非其授权单位生产使用。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服装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标签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当事人对自己违法行为认识比较深刻,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从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服装2件;2、罚款22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