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3年12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3〕134号

发布时间: 2023-12-28 09:32:12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路南市监处罚〔2023〕13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唐山市路南金绵羊纺织品商行



注册号

92130202MA0B7MA33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商标侵权服装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销售商标侵权内裤106条

2、处罚款1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2 28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路南 市监  处罚〔 2023  134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金绵羊纺织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0BB2P87E

经营场所:和平路西侧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身份证件号码:130221********8526

2023年116日,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鹿人商标品牌代表投诉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服装(内裤)涉嫌为商标侵权商品当日,经我局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6月,当事人以每条5.5元的价格从义乌国际商贸城购进标注“中山市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鹿人牌”内裤150条在其店内销售购进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及进货票据。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鹿人”商标品牌方代表投诉到其经营场所检查,至检查时止,当事人以每条8-10元的价格销售44条,剩余106条被我局依法扣押上述产品来源、价格和数量等由当事人陈述获知,认定其非法经营额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服装(内裤)的包装带有“鹿人”商标标识以及现场扣押涉嫌商标侵权物品等事实;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反映了当事人商品来源、价格和销售数量等。

3、“鹿人”商标持有人提供的相关证明,证明上述商品为商标侵权商品。

4、《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据提取单》等证实了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事实。

5、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反映了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反映了其经营资质。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于 2023年1113日告知了当事人。截止法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服装(内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故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商标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处罚项的规定,决定从轻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内裤106条);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