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梁家屯路分局2024年3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6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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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王泽泳 |
注册号 | 92130202MA0BKH803Y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不合格电子计量秤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量秤1台;2、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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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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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梁家屯路分局2024年3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6号
唐山市路南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4〕6号
当事人: 王泽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泽泳
身份证号码: **************
2024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唐山市计量测试测试所在唐山市金恒农贸大世界联合开展电子计量秤年度强制检定工作,经营者王泽泳的电子计量秤没有铅封,且计量误差超过法定允许范围,遂将该电子计量秤带回唐山市计量测试测试所进行实验室检定。2024年2月19日我局收到唐山市计量测试测试所出具的《鉴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衡字SZZH20240019137号,检定结论:不合格。2024年2月19日经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初让其表弟王占喜给代买了一台电子计量秤,用现金支付300元,该台秤标牌标示:ACS-30电子秤,最大秤量:30Kg,分度值:10g,产品编号:356656,最小秤重:200g,生产日期:2022.10,执行标准:GB/T7722-2005,生产单位:武义县泰德电子厂,案发后当事人询问其表弟王占喜电子计量秤的购买处,其表弟不提供。没有证据证明也未接到相关投诉当事人有使用该台电子计量秤缺斤短两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情况,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量秤的事实。
2、王泽泳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其自然人身份。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4、对王泽泳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量秤的事实。
5、《唐山市计量测试测试所检定结果通知书》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量秤的事实。
6、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使用该台电子计量秤的实际情况。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已在2024年2月2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24年3月1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量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及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取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量秤1台;2、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