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4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唐南市监小行处字〔 2024 〕1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才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91130200697590214E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高**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违法广告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3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 8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路南 市监 处罚 〔 2024 〕 12 号
当事人:唐山才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唐山市路南区解放路12-1号,法定代表人: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97590214E,经营范围和方式:焊接设备制造、销售;电气机械、煤炭批发、零售;CT系列煤矿防爆型铅酸蓄电池变频调速电机制造、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制造、机床加工;普通货运;除尘设备的涉及安装、检修调试、维护;节能技术推广服务。成立日期:2009年11月27日。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唐山市路南区解放路12-1号。
2024年3月21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当事人涉嫌在企业网站发布涉及专利的违法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0月开始,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建立网址(域名)为http://www.tscddqsb.com/的企业网站,自行设计制作相关网页并上传互联网,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和产品推广等广告宣传行为。2024年3月21日,群众举报其利用无效专利进行广告宣传。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予以查获,认定其利用超过专利保护期专利(专利号2018 2 0883808.2)对其 “环保吸烟电烙铁”进行互联网广告宣传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笔录反映当事人经营现场和建立网址(域名)为http://www.tscddqsb.com/的企业网站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和产品推广系列互联网广告的事实;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2018 2 0883808.2号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在专利官网查询记录截屏复印件,反映了当事人于2008年2月获得的“2018 2 0883808.2”专利因未缴年费已经废止)的事实。
3、举报人提供并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确认属实的举报信和网页截屏打印件证明了建立网址(域名)为http://www.tscddqsb.com/的企业网站进行互联网广告中使用“废止、无效”的2018 2 0883808.2号“环保吸烟电烙铁”专利进行广告宣传的事实。
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做的询问笔录,对上述事实予以在卷佐证;
5、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反映了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反映了其经营资质。
当事人在自建网站上使用失效专利作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关于“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关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三)项关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当事人已主动停止发布),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