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友谊分局2024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29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4〕2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郑*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证经营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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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4〕29号
当事人:郑波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联家园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擅自于2024年2月起,在唐山市路南区燕新路的化工机械厂院内开设洗车店对外经营洗车服务。2024年4月19日经举报被我局查获。至查获时止,共获利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其居民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擅自开设洗车店从事洗车经营的具体情况及事实。
5、现场照片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擅自开设洗车店从事洗车经营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在2024年4月24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到2024年4月30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擅自开设洗车店对外经营洗车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