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2024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31号

发布时间: 2024-05-10 15:00:48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路南市监处罚〔2024〕3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唐山市路南金丰水暖经销处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郑**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佛斯特牌PP-R热水管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49.25元;

2、处罚款138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5月10日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431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金丰水暖经销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南侧(五金建材城301楼-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久常

身份证号码:******

202418日,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所销售的佛斯特牌PP-R热水管(PP-R S3.2 PN2.0MPaDN20X2.8)进行抽检。

2024年2月20日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签发唐山市路南金丰水暖经销处检验报告,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佛斯特牌PP-R热水管(PP-R S3.2 PN2.0MPaDN20X2.8)熔融温度、氧化诱导时间项目不符合GB/T 18742.2-2017《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材》标准,依据《2023年河北省冷热水用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件和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3年2月26日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报告编号:(SY202400679)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称不要求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31113日在河北神通塑业有限公司购进佛斯特牌PP-R热水管(PP-R S3.2 PN2.0MPaDN20X2.8)75根、4米/根、进货价格为**元/根、销售价格为**元/根、货值金额为**元。

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18日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唐山市路南金丰水暖经销处销售的佛斯特牌PP-R热水管抽检单,证明当事人销售佛斯特牌PP-R热水管抽检数量和抽检时间的事实。

2、2024年2月26日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唐山市路南金丰水暖经销处检验报告 ***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佛斯特牌PP-R热水管的违法事实。

3、2024年2月26日对唐山市路南金丰水暖经销处(经营者郑久常)询问笔录、当事人购货票据、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佛斯特牌PP-R热水管的购进来源和购进数量的事实。

4、唐山市路南金丰水暖经销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取得了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合法身份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佛斯特牌PP-R热水管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42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 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没有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佛斯特牌PP-R热水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佛斯特牌PP-R热水管的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的处罚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产品质量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佛斯特牌PP-R热水管,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49.25元;

2、处罚款138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