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北分局2024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32号

发布时间: 2024-05-20 15:17:29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路南市监处罚〔2024〕3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唐山市路南禾乔粮油商行

注册号

92130202MAD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逄**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处5000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5月20日


唐山市路南区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432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禾乔粮油商行(经营者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02MADA******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荷花坑市场内A厅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逄**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大业时代

2024年3月7日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路南区荷花坑市场内A厅12号的唐山市路南禾乔粮油商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随机抽取了“顺米合缘”五常香米,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商品的进货台账及相关证件查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2024311,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当事人没有改正违法行为当日经报主管局长批准,以当事人涉嫌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在路南区荷花坑市场内A厅12号主要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20243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随机抽取了“顺米合缘”五常香米,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商品的进货台账及相关证件查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在2024年3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处罚。20243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不能提供“顺米合缘”五常香米的进货台账及相关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37《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22024311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仍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及核对供货者的有关信息,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等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印件,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及自然人的身份

5、202437日《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责令当事人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事实

6、《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于2024年5月11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4年5月20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违反了《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的规定,属于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故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从轻处罚适用情形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