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北分局2024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38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4〕3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 | |
注册号 | 92130202MA0E******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马** | ||
违法行为类型 | 计量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 2、处2000元罚款。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7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4〕38号
当事人:马**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02MA0E******
住所(住址):路南区荷花坑市场水产大厅81-82号(文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路南区荷花坑市场水产大厅81-82号(文北)
2024年5月22日上午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销售水产品的电子台称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将1000g标准砝码放置于该电子秤上,现场称重,发现该电子秤可通过秤上按键调节称重重量显示数据,称重结果超过允许误差。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以当事人涉嫌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水产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于2023年10月开始使用该电子台秤作为销售水产品的交易结算工具。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台秤标签标识为:ACS-30型电子计价秤,准确度等级3级,最大称量30㎏,最小称量200g,分度值10g,制造日期2023年8月,永康市寰宇衡器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该电子台秤,用1000g的标准砝码进行称重,在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台称上显示的数值为1200g,按“单价1”变成1100g,按“单价3”变成1300g。至案发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上述电子台秤在销售水产品时的销售台账及相关凭证,因此货值金额以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破坏准确度的电子计价秤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破坏准确度的电子计价秤的事实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2024年5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视频照片,证明当事人使用破坏准确度的电子计价秤的情况。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于2024年5月29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4年6月7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涉嫌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属于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超过六个月,其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欺骗消费者特征明显等因素,无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故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
2、处2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6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