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4年6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3〕23号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路南 市监 处罚〔 2024 〕 23 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达伦电动车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0GFFQ18R
经营场所:路南区复兴路188号(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
身份证件号码:
经营范围:电动车、自行车、摩托车及配件批发零售。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路南区复兴路188号(5)号
2024年4月10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其在唐山市路南达伦电动车商行购买的TDT1326Z型号“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所配装的蓄电池为“天能牌”铅酸电池,与产品合格证所标示的不符。次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9月10日,当事人以1799元的价格销售1辆标称“天津市雅迪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DT13262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车辆编码为779422234417581)。该车合格证(编号A078511ZTB0000100)标称配套蓄电池为“浙江超威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生产的6-DZF-12型12Ah铅酸蓄电池。当事人在销售时,未按合格证要求装配,擅自改装装配了“天能牌”铅酸蓄电池。2024年4月10日,我局根据举报线索予以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三、举报人提供并经当事人确认的编号A078511ZTB0000100)车辆合格证复印件、销售收据复印件、电池照片等,反映了的当事人销售(车辆编码:779422234417581)TDT13262型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时不按合格证要求擅自改装装配天能牌蓄电池的事实;
四、《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当事人经营情况的事实;
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对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于 2024年6月2日告知了当事人。截止法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合格证装配电池,擅自改变电池品牌,属于改装电动车蓄电池并出售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关于“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之规定”,构成了擅自改装蓄电池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违法行为。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不按照合格证要求擅自改变电动车装配蓄电池品牌的行为,虽没有改变蓄电池基本参数,但增添了车辆使用方的维护、保养风险。但是,在时隔一年半后,面对群众举报,能够积极认错并改正,取得群众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较轻”裁量幅度的规定,决定从轻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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