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4年6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4〕26号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路南 市监 处罚〔 2024 〕 26 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阿李电动车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0CG8E06L
经营场所:路南区复兴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边**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4年4月14日,当事人在销售一台台铃牌TDT6110Z型电动自行车时,擅自改变标配的电池,消费者发现后退车,随后向我局举报。当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4月14日,群众到当事人店内购买一台台铃牌TDT6110Z型电动自行车,当事人为了降低售价吸引顾客的目的,未按照合格证要求装配“星恒电源(滁州)有限公司”生产的DZ48N-24EM锂电电池,而是改装为“天能牌”铅酸蓄电池。顾客发现后,当场办理了退车。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予以查获,至查获时止,已恢复原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三、《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当事人擅自改装电动车的蓄电池的事实;
五、执法人员提取的《证据提取单》1份1页以及《产品合格证》复印件、检查时拍摄的照片等,证明了当事人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事实;
六、《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1页记录的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了当事人改装电动车蓄电池的目的、改装项目、改装数量、销售数量等事实,对上述问题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于 2024年6月2日告知了当事人。截止法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
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改装电动车蓄电池并出售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关于“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之规定”,构成了擅自改装蓄电池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违法行为。
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当天就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较轻”裁量幅度的规定,建议从轻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