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北分局2023年6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14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3〕1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市路南益和祥副食品商行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伪造产品产地的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1、处罚款5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6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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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3〕14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益和祥副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市路南益和祥副食品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荷花坑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唐山市路南区荷花坑市场
2023年3月24日,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当场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当事人仍没有改正违法行为。当日经报主管局长批准,以当事人涉嫌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在路南区荷花坑市场C座30号主要从事食品销售。2023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其食品货架上随机取出“李记沏杯茶蓝柑果露”和“李记沏杯茶风味糖浆”的食品,要求当事人提供该两款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查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在2023年4月1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24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2、2023年4月17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仍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销售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等情况。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自然人的身份。
5、《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
6、2023年3月24日《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责令当事人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事实。
7、《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于2023年6月5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等情节。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故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轻处罚适用情形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