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稻地分局2024年6月份行政处罚公示2024年(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4〕30 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唐山市路南老侯火锅店 |
注册号 | ***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3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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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4〕30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老侯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4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提供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是一家火锅店。其未按规定对凉菜区域的菜品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信息,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对该区域菜品进行明码标价。经过对当事人询问得知,为了方便顾客直观挑选凉菜,其在2023年12月统一将凉菜的图片打印出来贴在墙上了,之后就一直没有对凉菜销售进行明码标价,顾客点菜时直接说菜品名称下单,等最后结帐会在结账单上显示价格。据当事人称,店里的点菜机经常卡顿,上周维修的时候对内存进行了格式化清理,导致历史收入记录丢失,由于无法掌握具体数据所以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侯建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3.《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获得了冷食类制售的经营资格。
4.现场照片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的凉菜的
事实。
5.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其销售未明码标价食品的事实。
6.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开始时间和维修点菜机导致违法所得数据清空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在2024年6月12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至第五个工作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没有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饮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从2023年12月至发现日2024年5月3日,已持续5个月。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2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序号3中“一般”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2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序号3,一般裁量幅度的适用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00 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依法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违法所得和罚款交到唐山市建设银行网点(户名:唐山市路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3001625608059001888,开户行:建设银行唐山复兴路支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四年 六月 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