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4年6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4〕62号

发布时间: 2024-06-30 09:39:07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 市监 处罚 [2024] 62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木子印象服饰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 92130202MA0CQXHJ3L

经营范围:服装批发、零售。

经营场所:路南区福宁街36号二层

经营者:杨**

身份证件号码:130205********3321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4年5月30日,我局在对当事人位于“路南区福宁街36号二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休闲裤带有标识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当日,经我局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周军、李军营为办案人员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8日、20日,以现金结算方式在“西柳服装批发市场”某摊位处,分别以每条30元、45元的进价,购进带有标识标称“石狮市圣尚佲爵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圣尚佲爵”品牌的休闲裤各10条(共20条)在其店内销售。购进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及进货票据。至我局查获时止,分别以每条59元销售2条,以每条79元销售1条,其余休闲裤及时下架后被我局依法扣押。上述产品来源、数量、价格由当事人陈述获知,案涉物品货值金额13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据提取单》1等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服装带标识的事实;

2、《证据提取单》2、《证据提取单》3,反映了当事人经营的服装带标识的事实以及价格数量等事实;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了商标为注册商标,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反映了当事人经营商品来源、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和数量等,并对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商品外观等在卷佐证。

5、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反映了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反映了其经营资质。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在202462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法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

3479748号商标,持有人为“安德阿默有限公司(UNDER ARMOUR,INC.)”,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4月6日,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服装类)。当事人销售的服装带有标识,和3479748号注册商标的图形高度近似,属于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商标侵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货值金额不大,案发后主动下架相关产品消除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中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情形。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从轻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服装(休闲裤)17条;2、罚款138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