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2024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4〕4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梁征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行业禁入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2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4〕45号
当事人:梁征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征
身份证号码:*
我局2024年5月17日接到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书(文号:唐南检行公建[2024]14号)和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文号:(2023)冀0202刑初132号),当事人梁征因在唐山市路南区启新立交桥南侧集市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建议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人员予以相应处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31日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到梁征,梁征于当日下午到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接受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梁征表示检查建议书及刑事判决书内容属实。
经查,当事人明知“黄金玛卡”、“伟哥黄金片”性保健品对人体有害,仍于2022年6月5日,在唐山市路南区启新立交桥南侧集市销售向*销售“伟哥黄金片”一粒,销售金额为10元,*服用后出现头晕脑胀的不良症状、向*销售“黄金玛卡”一粒,销售金额为5元、向*销售“黄金玛卡”四粒,销售金额为20元。经鉴定,上述“黄金玛卡”、“伟哥黄金片”两种性药种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梁征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3年11月10日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事判决书资料)。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察建议书及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
2.《现场笔录》一份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认可我局收到的检察建议书及刑事判决书内容。
3.梁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为自然人身份。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 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没有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已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定性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属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