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梁家屯路分局2024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49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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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徐** |
注册号 | 92130202MA0DBBJ50F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不合格电子计量秤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量秤1台;2、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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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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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梁家屯路分局2024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49号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4〕49号
当事人: 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唐山市路南靠谱水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徐**
身份证号码: *******************
2024年7月4我局执法人员在唐山市路南区******唐山市路南靠谱水产店(经营者:徐**)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一台一诺牌电子计量秤在操作“3+去皮”,然后按单价1、单价2、单价3每次操作计量数值会少25克。2024年7月4日经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5年前从唐山盛华市场购买了一台一诺牌电子计量秤,购买价格220元,该电子计量秤上铭牌已损坏掉落,无相关产品信息,该电子计量秤在操作“3+去皮”,然后按单价1、单价2、单价3每次操作计量数值会有变化,判定为不合格电子计量秤,没有证据证明也未接到相关投诉证明当事人有使用该台电子计量秤缺斤短两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情况,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量秤的事实。
2、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其自然人身份。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4、对徐**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量秤的事实。
5、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使用该台电子计量秤的实际情况。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已在2024年7月10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24年7月18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量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及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取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量秤1台;2、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