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2024年8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7号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不罚〔2024〕7号
当事人:路南区馋馋便利店网店:唐闪便利店(李*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路南区馋馋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JM69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正泰里惠民园10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函
身份证件号码:13020319*******642
联系电话:139****0358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唐山市路南区正泰里惠民园10号底商
经营者:李*函、性别:女 ;政治面貌:群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路南区馋馋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M69;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4年5月11日;经营场所:唐山市路南区正泰里惠民园10号底商;经营范围:烟草制品零售;餐饮服务;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等。美团网店注册名称:唐闪便利店。
2024年7月17日,我局接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称路南区馋馋便利店销售“口味王”和“和成天下”的槟榔干是假货,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商户进行检查,在经营现场发现被投诉的产品,产品名称:槟榔干(福星高照),规格净含量26 克/袋,品牌商标是“口味王”;产品名称:槟榔干(海纳百川),规格净含量88克/袋,品牌商标是“和成天下”,两种规格产品都是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执法人员现场用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扫码辨认上述两种规格的槟榔干,辨认结论为不是本公司产品,经初步核实,举报情况属实,于当日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后,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其立案调查。2024年7月19日我局对上述两种规格槟榔干产品进行抽样,送厂家鉴定。
经查明:当事人共有线下实体店三家,一家在路南正泰里惠民园10号底商,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是路南区馋馋便利店,属于我局监管范围,其余两家在路北区,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经营模式是在美团网上销售,美团网店注册的名称是唐闪便利店,路南路北这三家线下实体店主要是起到库房作用,收到订单显示离哪家近由哪家备货送货。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产品选品主要锁定阿里巴巴1688网站,2024年6月11日当事人从阿里巴巴1688网站上供应商名为攸县丫江桥镇小凤母婴生活馆,会员登录名:诚信伟仔槟榔批发处购进了两种规格的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槟榔干,产品名称:“口味王”(福星高照)槟榔干的进货价是24.5元/袋,销售价是39元/袋,进货数量17袋全部分配在线下路南区正泰里惠民园10号底商店,至我局查获止共售出5袋,剩余12袋被我局查获扣押,货值金额是663元;“和成天下”(海纳百川)槟榔干的进货价是80元/袋,销售价是118元/袋,进货数量50袋,其中31袋分配在线下路南区正泰里惠民园10号底商店,至我局查获止共售出18袋,剩余13袋被我局查获扣押,货值金额是3658元,两种规格槟榔干产品货值金额合计4321元。2024年7月22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资质、购货票据及进销货清单等资料。2024年7月29日,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我局出具了送检的槟榔干的辨认报告书,判定我局查获的上述两种槟榔干均属侵犯该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产品。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持有主体资格证照;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3.店长张健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信息;
4.委托授权书原件,证明委托人授权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及进销货清单复印件,证明涉案商品是当事人合法取得并证明了供货方持有有效的主体资格证照;
6.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槟榔干照片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7.产品辨认申请单原件,证明我局申请厂家辨认涉案产品的情况;
8.辨认报告原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槟榔干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
以上证据均已经相关人员核对并签字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有效证据。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于2024年8月22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4年8月29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我局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实说明了情况,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商品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符合适用条件标准中轻微幅度裁量情节,适用条件标准:“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适用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销售、不予处罚”的规定。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合法取得暂未销售的“口味王”(福星高照)槟榔
干12袋和“和成天下”(海纳百川)槟榔干13袋,责令停止销售;
2.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