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2024年9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76号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4〕76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市路南晨浠电动车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3315536213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路南区西电路金岸世铭底商14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经营者姓名:黄*浠;性别:女;身份证件号码:;政治面貌:群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市路南晨浠电动车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3年12月03日;经营场所:路南区西电路金岸世铭底商144号;经营范围: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及配件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唐山市路南晨浠电动车商行擅自改装电动车蓄电池部件并销售。
经查明,2024年8月20日,当事人购进“雅迪”牌型号TDT1444Z电动自行车10台,该批电动车产品说明书上标注蓄电池生产商:“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蓄电池容量为12安时(Ah),2024年8月21日,当事人将其中两台电动车改装为“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蓄电池容量为20安时(Ah)后进行销售。当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予以查获,至查获时止,以上产品尚未售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黄晨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3、经理(被授权人)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4、授权书1份,证明经营者***授权的情况;
5、现场照片和产品合格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经营现场涉嫌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部件的事实及产品出厂配备的蓄电池容量标准;
6、《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当事人擅自改装电动车蓄电池部件的事实;
7、《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改装电动车蓄电池部件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经相关人员核对并签字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有效证据。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擅自改装电动车蓄电池部件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于2024年8月29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4年9月5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擅自改装电动车蓄电池部件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之规定”,构成了擅自改装蓄电池部件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违法行为。
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主动改回产品说明书上标配的电池,且产品尚未售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较轻”裁量幅度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