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场分局2024年10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82号
行政处罚信息a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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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钧淙食品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91130202MADGX3JW6N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宋新宇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2.处罚款5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22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4〕82号
当事人: 唐山钧淙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30202MADGX3JW6N
住所(住址): 唐山市路南区万达广场B座一层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宋新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唐山市路南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接举报,当事人在美团上销售*茶饮品,茶壶内泡有人参一根,在瓶身上和美团宣传中并未按规定将人参适合使用人群给予明确标注。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在店内正在销售的该款茶。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2024年8月16日接举报,当事人在美团网上销售其自制的*茶饮品,壶内部泡有人参一根对外销售。在其瓶身上和美团网站上宣传该产品时均未将人参适应人群范围进行标注,经查当事人已经销售40瓶,零售价格28元/瓶合计所得1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食品的资质。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未按规定标注标签的食品。
4.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笔录所记载的内容属实。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签饮品及实际销售额的情况。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法定代表人。
7.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具有合法接受调查身份。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调查人为受委托人本人。
9.经营合同证明该产品的来源合法。
10.美团截图证明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按规定标注不适用人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4年10月1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至2024年10月18日止,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在标签上载明应该标注事项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我局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进行综合裁量,综上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2.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 10 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