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4年11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4〕119号
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4年11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4〕1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4〕11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市路南海之阔消防器材经销处 | |
注册号 | 92130202MA0DKDMW5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袁**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不合格消防标志灯具2个;2、罚款216元;3、没收非法所得39元。罚没款合计为255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 5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路南 市监 处罚〔 2024 〕 119 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海之阔消防器材经销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0DKDMW54
经营场所:路南区复兴路38-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袁**
身份证件号码:130982********5410
2024年7月15日,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对辖区内消防器材市场组织的检验抽查专项活动中,对当事人经营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进行了抽样检验。10月14日,收到JZ2400107JD0632号《检验检测报告》,反映“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产品质量不符合GB17945-2010国家标准,当日送达并告知其可以在15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未要求复检。2024年10月30日,报区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6月初,当事人以现金交易的方式,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中购进了规格型号为GQ-BLZD-ILROEI3W-2,标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冠庆电器制造厂”生产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15个,购入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及进货票据。涉案产品无价格标签,据当事人陈述,该批消防标志灯具的进价为每个5元。当事人陈述的产品进货价符合市场平均价,予以采纳。截止收到《检验检测报告》时止,除2个备样灯具外,剩余11个消防标志灯具被当事人以每个8元的价格售出,获利39元为违法所得,确定货值金额为1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三、《现场笔录》、《抽样监督检记录》和抽样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当事人经营上述灯具的事实以及售价和数量等;
四、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成本、销售(使用)情况等事实;
五、JZ2400107JD0632号《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于 2024年10月30日告知了当事人。截止法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17945-2010国家标准的“消防标志灯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涉案产品没有追回,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部分第1项的规定,决定依照一般裁量幅度(货值金额1.6被以上2.4倍以下)对当事人实行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不合格消防标志灯具2个;2、罚款216元;3、没收非法所得39元。罚没款合计为255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