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2024年11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4〕115号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4〕115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佳盛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市路南佳盛生鲜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CU721H59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惠民道55号东 经营者:陈*
身份证件号码:211481********3520
当事人基本情况:经营者:陈*,性别:女、政治面貌:群众;名称:唐山市路南佳盛生鲜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CU721H59;类型:个体工商户;组式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3年8月22日;经营场所:唐山市路南区惠民道55号东;经营范围: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等*
2024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坐落在唐山市路南区惠民道55号东的唐山市路南佳盛生鲜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商品售卖区域摆放有“大唐溢口香牌蜂蜜蛋糕”和“汇源牌卡曼橘柠檬混合果汁”的商品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信息,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立即改正,要求销售商品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明码标价。经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核实,上述两种商品分别在2024年10月14日和2024年10月16日开始上架销售,截至到2024年10月17日我局现场检查时,两种商品还未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商品的销售账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陈雪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范
围。
3.现场照片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场所的情况和经
营的商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经相关人员核对并签字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有效证据。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商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于2024年10月30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4年11月7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
当事人经营的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同时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裁量权基准,符合较轻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经营的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二)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 2%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