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4年11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4〕120号

发布时间: 2024-11-15 09:29:0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唐南市监处罚 2024 120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唐山市路南天天电动车商行

注册号

92130202MA080PBF56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改装加长电动自行车鞍座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6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 13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路南 市监 处罚 2024 120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天天电动车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080PBF56 

经营场所:唐山市路南区双桥里平房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210321*******0034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双桥里平房北侧

2024年10月14日,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清单》([2024]第38号),对当事人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3台电动自行车的外观形态与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所显示的内容不符,涉嫌擅自改装加长电动自行车鞍座。当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0月初,当事人为了满足客户需求,将标注小刀(天津)车业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TDT02343Z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以及标注无锡市金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TDT28Z“飞野牌”型号TDT30Z“易佳”牌各一辆电动自行车的原装合规的350mm鞍座拆除,擅自更换成长度为450mm至550mm的加长鞍座对外销售。2024年10月14日被我局查获至查获时止改装的三辆电动车尚未售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现场提取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鞍座被改装的事实。                                

2024年10月15日的现场笔录第二次证明了当事人将已更换鞍座的电动自行车恢复原状的事实。

2024年10月1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说明了改装电动自行车的来源、数量、价格等,并对其改装的违法行为在卷佐证                                 

、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王伟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实施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于 2024111日告知了当事人。截止法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

本局认为,当事人改装加长电动自行车鞍座增加了驾乘舒适度,提升了卖点,但是,也事实导致整车重心后移从而影响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第(五)项关于“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之规定,构成了实施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违法行为。

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被查获后立即将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恢复原状,且违法行为持续不足一个月,涉案产品尚未售出,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较轻裁量幅度的规定,决定从轻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 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