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稻地分局2024年12月份行政处罚公示2024年(1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4〕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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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唐山市路南军峰饭店 |
注册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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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显著标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10000元 没收纯滴牌转基因大豆油(剩余五分之一桶)。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 9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4〕134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军峰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当事人经营的餐饮店内使用转基因豆油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调查。经查,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从丰南鑫毅粮油商贸购进“纯滴”牌转基因大豆油10L一桶,货值金额为95元,用于制作热菜、油炸类菜品等进行销售。此产品标签上标示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但在其经营场所内外全域均未见当事人对使用转基因食品的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标示。截止到检查时为止,已使用五分之四桶,执法人员当场对剩余五分之一桶转基因大豆油依法予以扣留。因上述转基因大豆油是作为加工食品的辅助材料使用,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食品经营资质;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的个人身份;
3.2024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纯滴”牌转基因大豆油加工菜品以及未按规定将上述情况进行标示的事实;
4.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在用的“纯滴”牌转基因大豆油的实物标签照片,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纯滴”牌大豆油的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的事实;
5.2024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拍摄、制作的现场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之中以及当事人加工间内摆放有“纯滴”牌转基因大豆油等事实;
6.2024年11月18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纯滴”牌转基因大豆油加工菜品的经过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在2024年12月2日送达《处罚告知书》,截止到第五个工作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没有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显著标示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序号6“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中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决定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
2.没收纯滴牌转基因大豆油(剩余五分之一桶)。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违法所得和罚款交到唐山市建设银行网点(户名:唐山市路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3001625608059001888,开户行:建设银行唐山复兴路支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