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稻地分局2024年12月份行政处罚公示2024年(13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4〕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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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唐山市路南禾众餐厅馆 |
注册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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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制作直接入口的食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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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 10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4〕136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禾众餐厅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五名正在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经过核实均未取得健康证明。我局随即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2024年12月2日,我局对其进行第二次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仍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制作直接入口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食品经营资质;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的个人身份;
3.2024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一次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事实;
4.2024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二次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并未按照责令改正要求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5.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正在经营状态,在场有五名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正在制作并与直接入口的食品正在接触的事实;
6.2024年12月3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安排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事实以及原因等情况;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在2024年12月3日送达《处罚告知书》,截止到第五个工作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没有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微,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序号8中较轻裁量基准“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3.社会影响较小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9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违法所得和罚款交到唐山市建设银行网点(户名:唐山市路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3001625608059001888,开户行:建设银行唐山复兴路支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 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