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友谊分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129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4〕12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范**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数字指示秤销售水果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3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13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4〕129号
当事人:范**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永乐园菜市场沿街门市西19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当事人于2024年8月起,在唐山市路南区永乐园菜市场沿街门市西19号,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数字指示秤销售水果。2024年11月29日被我局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现场情况。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其居民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数字指示秤销售水果的具体情况及事实。
5、数字指示秤照片证明了未经强制检定的数字指示秤的情况。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数字指示秤销售水果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在2024年12月5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到2024年12月13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数字指示秤销售水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数字指示秤从事经营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关于“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