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5年2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5〕4号
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5年2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5〕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5〕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把不合格产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2月28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路南 市监 处罚〔 2025 〕 4 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四立布业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90202MA08899YBC
经营场所:路南区南新东道153号
身份证件号码:
当事人因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羽绒羽毛被”, 2024年12月25日,报区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1月10日,当事人从“上海博客定制家纺有限公司”以每床2850元的价格购进了该公司生产的规格“R-24西伯利亚伯爵-粉Q”的“羽绒羽毛被”2床,进价是每床2850元。2024年12月3日,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内羽绒制品市场组织的监督抽查活动中,对当事人经营的“羽绒羽毛被”进行了抽样检验。12月25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编号:GY202409566),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R-24西伯利亚伯爵-粉Q”的“羽绒羽毛被”的产品标识不符合GB/T 29862-2013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截止收到《检验检测报告》时,除1床以2850元价格作为抽样样品销售和1床备样外,无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和《销售单》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当事人经营上述羽绒羽毛被的事实以及售价和数量等;
四、“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开具的编号为GY202409566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羽绒羽毛被”标签不符合GB/T 29862-2013标准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对当事人进货来源、成本、数量、销售情况等事实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于 2025年2月14日告知了当事人。截止法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GB/T 29862-2013标准的“羽绒羽毛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涉案产品“尚未出售”,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部分第2项的中“较轻”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实行“较轻”裁量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羽绒羽毛被1床(备样);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床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