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股2025年3月行政处罚信息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5〕15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0C0FCB58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民政宾馆西侧第二间
经营者:石艳霞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民政宾馆西侧第二间
2024年12月16日,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反映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民政宾馆西侧第二间的唐山市路南石艳霞驴肉火烧小吃店涉嫌销售掺杂马肉的纯驴肉火烧,要求我局依法处理。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对购入的肉类原料的来源进行记录。当事人招牌及标价均显示其只销售驴肉火烧,现场未发现马肉,但当事人承认曾购进马肉,掺在驴肉中制成驴肉火烧,以驴肉火烧的名义对外售卖。2025年1月2日,我局又接到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风险监测核查处置交办函》,反映当事人于2024年11月9日通过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的纯驴肉火烧产品经检测,未检出驴源性成分、检出马源性成分。我局对上述检测报告(No:A2240700340101040C)向当事人进行了直接送达。我局决定并案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称于2024年9月14日,10月5日,10月13日,11月25日,12月7日共五次从同一个上线刘涛(公安机关另案处理)个人手中购进熟马肉原料,该熟马肉原料有塑料袋包装且有标签明确写明为马肉。当事人购进熟马肉时没有票据等记录,已无法说清购进马肉总重量和总金额。购进后直接切碎熟马肉,一半驴肉、一半马肉夹到火烧里对外以驴肉火烧的名义售卖。至我局查获时,当事人已无马肉原料和掺杂马肉的驴肉火烧剩余。当事人线上线下销售掺马肉的驴肉火烧的违法所得2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掺假掺杂食品的事实。
2.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掺假掺杂食品的起始时间、原料来源、销售数量金额等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4.石艳霞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5.对当事人下达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所经营的驴肉火烧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以及该批次食品存在以马肉冒充驴肉作为食品原料的真实性等相关事项。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时未查验并记录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食品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属于未尽到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以马肉冒充驴肉作为食品原料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小餐饮经营者以马肉冒充驴肉作为食品原料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面积约30平米,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类型属于小餐饮。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主动说明有关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营规模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决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69项《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小餐饮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尽到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
2、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