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5年3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4〕144号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 市监 处罚 [2024] 144号
当事人:郑**
经营场所:路南区小山批发市场一层11号
身份证件号码:130282********4548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4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位于“小山批发市场一层11号”的摊位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棉服无厂名、厂址、产品标准,带有标识,且不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当日,经我局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6月,当事人在原小山批发市场一层366号摊位到期注销营业执照后,因小山批发市场年底重新装修的原因,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租用一层11号摊位,继续经营以处理甩卖库存尾货。2024年12月10日,根据投诉线索,执法人员对其摊位进行检查,发现其以100元每件经营各种棉服,其中1件带有标识且无厂名厂址等标识,被我局依法扣押。经
商标持有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委托“北京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侵权。当事人无账册、票据等销售记录,并且是处理尾货,无违法所得。上述情况由其陈述获知,符合小山批发市场现状,予以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无照经营带有标识的棉服以及现场扣押涉嫌物品等事实;
2、《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务清单》)《证据提取单》等证实了当事人销售了带有标识的棉服的事实。
3、“北京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开具的《鉴定报告》证明上述商品为商标侵权商品。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对上述事实在卷佐证。
5、身份证丢失,河北户籍系统查询反映了当事人的身份。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3月10日告知了当事人。截止法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
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改正。是“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第535718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服装类)。该商标具有较强的辨识度和知名度,更具有唯一性。当事人销售的带有
标识的服装,和该商标高度近似,属于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具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109.3中关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按从轻裁量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带有侵权标识的棉服1件);2、处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