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2025年4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5〕14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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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中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91130203MA07LEJA9X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1. 处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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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14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5〕14号
当事人:唐山中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中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MA07LEJA9X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兴泰道114号一层-2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130203********0013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兴泰道114号一层-2
当事人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名称:唐山中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MA07LEJA9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5年12月02日;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兴泰道114号一层;经营范围:主营水污染治理、环境检测、室内空气污染治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等*
2025年1月6日,我局收到“河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举报唐山中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利用无效的荣誉证书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情况核查,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于2025年1月2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以当事人涉嫌利用无效的荣誉证书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对其立案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是2015年12月02日取得《营业执照》,
2022年12月15日委托“河北旅发广告有限公司”开发制作了公司网站,用来发布广告对外宣传,在其公司网页的“公司简介”内容中,宣传该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当事人提供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的发证时间是2021年9月18日,有效期是三年,至被举报时已超过有效期,属于无效荣誉证书,当事人提供了制作公司网站的票据,制作费用是壹仟元整(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召集当事人核查的情况;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利用无效的荣誉证书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事实;
3.当事人公司网站采集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涉嫌利用无效的荣誉证书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6.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持有荣誉证书的情况;
7.收据1份,证明当事人制作其公司网站的费用;
8.投诉举报单2份,证明举报信息情况。
以上证据均已经相关人员核对并签字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有效证据。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利用无效的荣誉证书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于2025年3月6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5年3月13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利用无效的荣誉证书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属于利用无效的荣誉证书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利用无效的荣誉证书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询问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事发后积极消除影响,社会影响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较轻的处罚,裁量基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任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具有裁量幅度较轻的处罚的情节。
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处广告费用三倍的行政处罚: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