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友谊分局2025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19号

发布时间: 2025-04-27 14:27:12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路南市监处罚〔2025〕1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唐山百货大楼集团南湖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91130202695871549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违法行为类型

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擅自变更促销商品价格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138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4月21日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5〕19号

当事人:唐山百货大楼集团南湖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百货大楼集团南湖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6958715492                  

住所(住址):唐山路南区西电路东侧、永乐园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2025年2月12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唐山百货大楼集团南湖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在促销“福临门”牌小榨炒香压榨一级花生油过程中,擅自调高该商品售价。2025年2月14日举报人提供了相关证据。2025年2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随后提取了销售记录,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30日起对“福临门”牌小榨炒香压榨一级花生油(规格:5.28L/桶)商品进行促销,促销期限从2024年11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明示的促销价格是99.9元/桶。2024年12月26日当事人擅自将该商品售价变更为109.9元/桶。2025年2月12日经群众举报,被我局查获。至查获时止,该商品在当事人承诺的促销期限内共售出69桶,违法获利6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证明了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开展促销活动,在明示期限内擅自变更促销价格的具体情况及事实。

4、唐山百货大楼集团南湖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记录》证明了其擅自变更促销价格后至促销活动止,销售涉事商品的数量。

5、涉事商品《标价签》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开展促销活动,在明示期限内擅自变更促销价格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其市场主体身份。

7、当事人《委托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为代理人身份的事实。

8、现场照片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开展促销活动,在明示期限内擅自变更促销价格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在2025年4 月  1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到2025年4月21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关于“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擅自变更促销商品价格的违规行为。

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38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