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友谊分局2025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5〕2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华盛超市有限公司燕京店 | |
注册号 | 91130202054028279Q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散装食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1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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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5〕21号
当事人:唐山华盛超市有限公司燕京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华盛超市有限公司燕京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054028279Q
住所(住址):唐山路南区燕京里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2025年4月3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在销售散装食品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超出商品实际金额,多收费。2025年4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随后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起在销售“雨泽散棉花糖”和“雨泽散山楂片”两款散装食品时,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2025年4月3日经群众举报,被我局查获。至查获时止,超出实际金额多收费的商品共有8袋,多收金额为0.23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函》证明了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具体情况及事实。
4、涉事商品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具体情况及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其市场主体身份。
6、当事人《委托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其为代理人身份的事实。
7、现场照片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在2025年4 月 18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到2025年4月27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散装食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关于“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