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梁家屯路分局2024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35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4〕3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董*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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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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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梁家屯路分局2024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35号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4〕35号
当事人:董*
性别:女,民族:汉,出生日期:**********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2024年5月17日我局收到《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唐南检行公建[2024]13号】,附《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2023)冀0202刑初85号】复印件,检察建议书内容显示董*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经公安机关查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建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食品行业禁入的相应处罚。2024年5月31日,经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2023)冀0202刑初85号】复印件上显示,当事人明知从上线张洋处购买的韩国减肥丸五粒装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情况下,仍于2022年5月18日继续给陈丽萍发货,经鉴定,上述韩国减肥丸五粒装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西药成分麻黄碱。当事人董*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3年9月11日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4年6月4日执法人员通过其住所地社区联系董*到我局配合调查,经询问董*称以上法院判决内容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唐南检行公建[2024]13号】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情况。
2.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2023)冀0202刑初85号】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目前未从事食品相关经营活动的事实。
4.董*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已在2024年6月19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24年6月28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已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定性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不具有自由裁量的情节。
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