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北分局2025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46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5〕4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市路南佛香阁工艺品商行 | |
注册号 | 92130202MA0B******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 | ||
违法行为类型 | 价格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30元; 2、处300元罚款。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14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5〕46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佛香阁工艺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0B***
住所:唐山市路南区胜利路东侧(文北)
经营者: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唐山市路南区***
2025年7月3日上午,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北分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唐山市路南佛香阁工艺品商行现场正在销售的20条仿真拉花和15盆仿真盆花无任何价签,未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现场表示立即整改,将上述未标价商品及时进行明码标价。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进行了拍摄取证。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以当事人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祭祀用品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10日左右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涉案仿真拉花60条,每条进价为4.5元,售价为6.5元;购进涉案仿真盆花40盆,每盆进价为2.5元,售价为4.5元。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上述商品时均未明码标价。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售出仿真拉花40条,仿真盆花25盆,违法所得共计1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祭祀用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祭祀用品的事实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自然人身份。
4、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祭祀用品的事实。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在2025年7月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祭祀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主动进行整改,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故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2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0元;
2、处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