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北分局2025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39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5〕3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成功轨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91130202MA0F******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 |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300元罚款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18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5〕39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区成功轨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202MA0F******
住所(住址):路南区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路南区胜利路***
2025年5月7日接河北省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下派线索,称唐山成功轨迹美术学校分别于3月6日、3月28日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北京成功轨迹美术学校唐山校区的广告,含有喜报及学员金榜题名内容,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2025年5月12日上午,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北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路南区成功轨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唐山市路南区成功轨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唐山成功轨迹美术学校”发布的《2025成功轨迹书法中高考书法班招生简章》及《北京成功轨迹画室河北唐山校区2025-2026集训招生简章》中,含有金榜题名、喜报、校考战绩、校考红榜及统考红榜,学员的姓名成绩及录取结果。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进行了拍摄取证。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以当事人涉嫌广告中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做推荐、证明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注册微信公众号“唐山成功轨迹美术学校”,微信公众号运营费用为每年300元,当事人通过该微信公众号发布自行设计制作的教育培训广告,宣传考试成绩和师资培训能力等情况,截至执法人员调查时共发布了219篇文章。其中于2025年3月6日及3月28日,由当事人设计发布的广告《北京成功轨迹画室河北唐山校区2025-2026集训招生简章》和《2025成功轨迹书法中高考书法班招生简章》,两篇广告设计有“招生简章”、“画室介绍”、“优秀师资团队”、“统考红榜”、“校考红榜”、“联考战绩2025”等版块,列举了优秀教研团队和学员的考试成绩等内容,两篇广告的阅读量均为300左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广告中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做推荐、证明的事实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
4、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周淼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周淼具有配合此次调查的权利。
5、微信公众号“唐山成功轨迹美术学校”信息页截图,证明“唐山成功轨迹美术学校”的注册主体为唐山市路南区成功轨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6、微信认证缴款的电子回单,证明当事人运营微信公众号的费用,即广告费用。
7、广告《北京成功轨迹画室河北唐山校区2025-2026集训招生简章》和《2025成功轨迹书法中高考书法班招生简章》的截图,证明当事人广告中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做推荐、证明的事实。
8、微信公众号“唐山成功轨迹美术学校”页面截图,证明《北京成功轨迹画室河北唐山校区2025-2026集训招生简章》的阅读量。
9、河北省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的违法线索详情页面截图,证明案件的线索来源。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于2025年7月10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5年7月17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涉嫌广告中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做推荐、证明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的规定,属于在广告中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做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删除相关广告进行整改,社会影响较小,且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故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从轻处罚适用情形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立即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处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7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