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友谊分局2026年1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5〕56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5〕5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中迅电梯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91130203601086479R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10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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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5〕56号
当事人:唐山中迅电梯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中迅电梯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601086479R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宏扬香木林12号楼2单元12#—1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2025年10月5日我局通过“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接到群众**的举报,反映路南区逸品园小区5号楼1单元的电梯没有人做维修保养。2025年10月14日我局对路南区逸品园小区5号楼1单元的电梯进行了现场检查,随后对该电梯的视频监控和《维护保养记录》进行检查。
唐山市路南区逸品园小区共有11栋住宅楼,27部电梯。当事人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在2024年9月26日至2025年9月25日期间,负责逸品园小区全部电梯的维护保养。
经查,当事人在唐山市路南区逸品园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维护保养记录》2025年9月16日“半月维护保养”中,记录了当天维保人员***和***对该电梯32个项目进行了维护保养。2025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查看了该电梯2025年9月16日全天监控视频,未发现***、***维护保养该电梯。
又查,执法人员检查唐山市路南区逸品园小区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记录显示,其中发证编号:梯冀LNB1509、梯冀LNB1528、梯冀LNB1527三部电梯全年维护保养记录没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综上,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由于当事人与逸品园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是按照全部电梯、全年进行定价结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证明了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和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了执法人员2025年10月14日现场查看唐山市路南区逸品园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2025年9月16日全天监控视频,未发现***、***维护保养该电梯的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4、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了2025年9月16日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逸品园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
5、当事人《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其市场主体身份及资质情况。
6、当事人《委托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其为代理人身份的事实。
7、《唐山中迅电梯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与唐山市路南区逸品园小区物业公司关于小区电梯维护保养的合同关系的事实。
8、唐山市路南区逸品园小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证明了梯冀LNB1509、梯冀LNB1528、梯冀LNB1527三部电梯全年维护保养记录没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情况。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在2026年1月27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到2025年2月4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0项关于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较轻裁量基准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六年二月四日
冀公网安备 130202020003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