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2026年3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6〕14号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6〕14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友泰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0E2YJE9T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中段40号B区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司**
身份证号码:********
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中段40号B区1号的唐山市路南友泰食品商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识与食品包装分离的食品(皮多多)。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在德贝特(潍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1箱标识与食品包装分离的食品(皮多多)(品牌:德贝特、产品名称:皮多多、产品类别:热加工熟食制品、产地:山东、潍坊生产商:德贝特(潍坊)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五图街道创业路3号3排2栋、净含量:420克)、30个/箱、购进价格7.5元/个,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2025年11月13日到货后开始销售,销售定价8元/个,至查获时止,尚未售出。
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对当事人销售标识与食品包装分离的食品(皮多多)的事实。
2、2025年3月18日对唐山市路南友泰食品商行(经营者司**)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标识与食品包装分离的食品(皮多多)的购进来源和购进数量的事实。
3、2025年3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标识与食品包装分离的食品(皮多多)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4、唐山市路南友泰食品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取得了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合法身份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销售标识与食品包装分离的食品(皮多多)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销售标识与食品包装分离的食品(皮多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规定,属于销售标识与食品包装分离的食品(皮多多)的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处罚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一般处罚。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识与食品包装分离的食品(皮多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罚款25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冀公网安备 130202020003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