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6年7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6〕84号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6年7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6〕8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6〕8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唐山市路南吉祥大胡同包子铺 |
注册号 | 92130202MA08NWRP36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7月24日 |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6]84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吉祥大胡同包子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02MA08NWRP36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南刘屯南厂楼53楼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229********6422
2026年5月15日,本局依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当事人购进猪肉等食品原材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无法提供进货台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日,本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路南市监小改字〔2026〕051501号),责令其七日内改正。2026年5月23日,本局复查发现,当事人虽已建立进货台账,但记录内容不完整,近几日进货情况未予记载,构成逾期未改正的情形。经局长批准,本局于2026年5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建立并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仍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案发后,当事人提交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及原料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实涉案猪肉原料来源合法且经检验检疫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二、2026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依法制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以及初次违法被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
三、2026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届满后仍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构成逾期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四、2026年5月26日,当事人提交的供货方营业执照、《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证明》等照片打印件,证明涉案猪肉来源合规、检验检疫合格;
五、2026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对上述情况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材料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其中复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对与原件一致,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
本局于2026年7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路南市监罚告〔2026〕83号),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其行为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凭证信息不齐全的,补齐信息且记录后方可购进。”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能够提供涉案肉品的《动物检疫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证实涉案食品本身合格,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 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较轻处罚档次。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冀公网安备 13020202000341号